天津中冶金程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民终3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吴路。
主要负责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冶金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进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天津中冶金程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10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刚继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