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隆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冶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489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波。
原告***与被告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