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81民初1512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被告: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575587690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于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原告***与被告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可以撤回起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