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执185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于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575587690H。
法定代表人:崔新昊,经理。
被执行人:***创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与黄石街交叉口西南角三楼云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309891370124MA3TAJ478H。
法定代表人:刘凤山,总经理。
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创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创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前支付原告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款项1471406.97元;被告***创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给原告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77442.4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360元,由原告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创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09769.89元,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大数据办案平台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明:
一、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创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5日予以划拨;查询了被执行人***创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至被执行人***创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因项目未开发,名下办公、经营等场所已搬走;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与平阴县自然资源局的国有建设土地出让合同,称县自然资源局有土地出让金未退还给被告,经本院调查核实,该土地出让金已由平阴县财政局退还给被执行人***创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娟娟,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于2022年5月05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韩娟娟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韩娟娟,其表示不进行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09769.89元及利息,执行到位33200元,剩余标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文举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