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81民初185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与被告济南瑞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敖德高娃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