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庐民催字第00019号
申请人: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学,该公司设计师。
申请人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0100061)22147660,票面金额********伍拾叁元壹角整,出票日期2015年2月5日,付款人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收款人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