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12民初810号 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275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4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2770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公司)与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航天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江航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瑞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三江航天公司支付票据款26310.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9日开始以票据款26310.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全部票据款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日的利息为1246.60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持有被告于2021年1月29日开具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230252103824920210129841260109,票据金额26310.38元,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9日;汇票记载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据不可转让。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三江航天公司对原告赛瑞公司主张的事实无争议。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要件完备,记载事项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票据。原告依据合法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后遭到拒付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告主张票据权利,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主张案涉票据出票人支付被拒付的汇票金额及该笔金额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票据金额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从2021年7月29日起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6310.3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殷 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