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02民初2980号 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275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本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福寿街恒大翡翠华庭物业办公室9号楼02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5893211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景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瑞景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向原告赛瑞景观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7783.0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向原告赛瑞景观公司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赛瑞景观公司合法持有被告**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开出的票号:23054580410132021011482135327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载明:出票日期2021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14日,出票人**房地产公司,收款人赛瑞景观公司,承兑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7783.03元,承兑信息载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不可转让。2022年1月14日,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或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为230545804101320210114821353277,票面金额为37783.03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出票人及承兑人为**房地产公司,收款人为赛瑞景观公司,票据载明不得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1月14日。 2022年1月14日、1月21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房地产公司提示付款,系统均显示拒绝签收,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此后,原告又多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均显示拒绝签收,理由均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关于涉案票据的基础交易关系,原告提供了2012年与被告签订的潍坊恒大翡翠华庭园林工程设计合同一份,以证实原告因该合同的履行取得涉案票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为履行合同而向原告支付涉案票据,原告系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原告作为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后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曾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37783.03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利息的计算应以37783.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算。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7783.03元及利息(以37783.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由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