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03民初2867号 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马滩片区兰州恒大帝景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158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4037.44元;(158400×3.7%/360×248=4037.44元,以15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逾期共计248天)。以上两项暂计金额合计162437.4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持有被告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开出的票号为21048210032272020102675327648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面载明:出票日期2020年10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26日,出票人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兑人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8400元,承兑信息载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不可转让。2021年10月26日到期后,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或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息无力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等规定,本案中,被告作为出票人,应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现该票据状态显示已拒付,作为出票人的被告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58400元、利息4037.4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不承担利息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58400元、利息4037.44元,以上款项共计162437.44元;并自2022年7月1日起,以158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元,由被告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