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247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155号。 法定代表人:崔节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以(2022)鲁0113执2476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5858.32元;二、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5858.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计1239元,由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在本院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多达几十件,且均未执结。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