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5民初8505号 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区高新北五道12号博讯科技大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275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麒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035824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疫情防控原因,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31079.76元并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法持有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开出的票号:23054520271032021011482116589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收款人为深圳市赛瑞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兑人为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331079.76元。承兑信息载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不可转让。2022年1月14日,我公司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或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相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与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就青岛恒大悦珑台项目二期园林工程签订设计合同,2021年1月14日,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为原告开具金额为33107976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30545202710320210114821165891,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出票人及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但不得转让。原告在2022年1月14日票据到期后多次提示付款背书均被拒绝签收,现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系涉案票据合法持有人,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应当向原告履行票据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请求的范围,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汇票金额331079.7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票据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和主张,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票金额331079.76元; 二、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计3176元,由被告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永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