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民终1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3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25853537G。
法定代表人:林衍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炎亭镇文兴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廖诗超,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显,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民初7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立即向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910.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暂计为7500元,实际利息损失以750910.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截止一审判决之日,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已向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8665.8元,原判认定为2920243.6元错误。2、原判认定涉案工程价款未经财政审定,付款条件未成就错误,付款条件未成就系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恶意拖延造成的。现涉案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并已投入运行一年半有余,且符合竣工验收的全部条件和提交财政审定的条件,但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却迟迟不组织相关的验收,也不将相关的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财政审定。二、因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一直拖欠剩余工程款,导致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按时将涉案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由此引起诸多不必要的劳资矛盾以及农民工集体讨薪的群体事件,造成了诉累。三、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已经在《竣工计算汇总表》中对结欠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计3156284元进行确认,但却恶意拖延财政审计且又以未经审计为由拒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严重违反工信部发布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四、原判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工作,并将相关的资料移交给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相关的工程也经过验收合格,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工程款金额3156284元也已经确认。但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却以未经财政审定为由,迟迟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原判不应当将付款条件已成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而应当由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证明其不能提交财政审定的原因。
被上诉人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一、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已经支付工程款金额为2628665.8元,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同意苍南县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该上诉意见。二、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具备付款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完整移交。本案付款金额已经超过合同价90%,后续款项系因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工程价款未经过财政核定,故付款条件未成就。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2019年完工验收后运行6-12个月后一年才能竣工验收。2019年7月已提交苍南县财政局审定,由于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交工程联系单,导致不能通过审定。三、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有关工信部的规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实施,不适用于本案。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四、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的请求不成立。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不存在违约事实。工程延期是因为设计变更造成的,合同中约定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延期,超过工程量20%的延长工期,而本案中未达到超20%。合同约定因天气原因工期可以延长,但不能增加工程费用。五、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丧失要求赔偿的权利。承包人应该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发出赔偿请求,其在工程结算后再提出,已经丧失索赔权利。
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支付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9196元及利息损失(以81919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负担。诉讼过程中,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为750910.7元及利息损失(以750910.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3月15日,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和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就苍南县炎亭镇岙底溪二期治理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2915778元,工程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8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有关资料完整移交完成后,工程款支付至办理了竣工结算并经财政审定后的合同结算价款的95%,工程质保金5%。2018年5月28日,涉案工程完工。2018年8月,双方经初步结算,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共结欠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56284元。2019年3月12日,涉案工程通过验收。现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已支付工程款2920243.6元。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8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有关资料完整移交完成后,工程款支付至办理了竣工结算并经财政审定后的合同结算价款的95%。现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已支付工程款2920243.6元,已超合同价,占初步结算工程款的92.52%。鉴于涉案工程尚未经财政审定,涉案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亦未最终确定。故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请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难予支持,应予驳回。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可在财政审定合同结算价款后另行主张。关于涉案工程财政审价问题,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涉案工程联系单于2019年4月才补齐,故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未及时送审,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72元,减半收取6036元,由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已付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金额为268665.8元。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已付工程款金额,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一致确认已付工程款金额为2628665.8元,原判在该项事实上认定有误,二审予以纠正。关于双方争议的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签约合同价2915778元,工程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8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有关资料完整移交完成后,工程款支付至办理了竣工结算并经财政审定后的合同结算价款的95%,工程质保金5%。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完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85%。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已支付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28665.8元,付款项金额为合同价的90%以上,已经按约履行施工合同。涉案工程虽已经完工验收,但尚未竣工验收,也没有完成财政审定,工程款付款条件依约尚未成就,原审判决驳回其要求苍南县炎亭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2072元,由上诉人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跃玲
审 判 员 邓习军
审 判 员 白海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戴鹏达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