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324民初170号 原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36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永嘉县人社局)与被告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水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嘉县人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南水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俩被告共同归还垫付工资款68625元及利息损失(以68625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苍南水利公司承建永嘉县大岙乡(现巽宅镇)大岙村供水工程(拦水坝工程和引水隧洞工程,以下简称大岙村供水工程),后被告将该工程以劳务分包方式转包给被告***,再由***召集***等20名农民工从事该工程施工。2012年4月20日,***等20名农民工向原告投诉称被告拖欠他们工资共计人民币78625元。2012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苍南水利公司送达了《永嘉县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要求被告在七日内向原告报送***等20名工人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被告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未报送***等20名工人的工资支付凭证。处置期间,原告考虑到投诉农民工维权时情绪激动,便启动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了***等20名农民工工资78625元。之后,由***归还了垫付款10000元。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因此作为有主体资格的被告苍南水利公司将工程或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其应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被告***招用的劳动者的工资承担责任,被告***应当承担其招用的劳动者的工资。综上,原告替被告先行垫付了被告拖欠的2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8625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事实清楚。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依法裁判。 被告苍南水利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劳务分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拖欠工人工资汇总表、***等人工人身份证、永嘉县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永嘉县政府应急周转金垫付个人清单、报销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被告苍南水利公司、***均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核,未发现瑕疵和疑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1月17日,被告苍南水利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建的大岙村供水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尔后,***从被告***处承包上述工程,并招用***等农民工开展施工。2012年4月间,***等20余名农民工向永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被拖欠工资。2012年4月19日,原告永嘉县人社局经调查,依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处置劳资纠纷(欠薪逃匿)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启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共计78625元。同日,***等人共同向永嘉县人社局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说明缘由并委托原告将依法追回的工资款归还永嘉县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于次日签名认可相应工资清单及授权委托书,但仅在2012年间归还原告垫付款10000元。被告苍南水利公司至今未归还原告前述垫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人社局启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等农民工工资78625元及尚有垫付款68625元未收回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苍南水利公司将大岙村供水工程分包给被告***,***又将工程分包给***,***、***作个人均不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相应建设工程合同均属无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苍南水利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苍南公司归还垫付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并非具备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亦未招用***等农民工,原告要求***归还垫付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启用,此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故本院予以相应调整。被告苍南水利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工资款68625元及利息损失(以68625元为基数,其中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被告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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