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路十六巷7号。
经营者:***,该经销部业主。
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5号1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窦年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材经销部与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5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7513.1元,执行费1363元。本案未执行回案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已于2022年7月15日、7月29日、8月8日、9月27日、12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税务、工商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内没有存款。账户冻结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
3.已前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不动产;
4.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该地址有人办公,经询问为陕西中业工作人员,称租赁了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办公;
5.已前往该地址物业公司进行走访,物业称该商铺已欠缴一年半的物业费,且没有购买自来水的记录;
6.已前往该地址所在社区走访,社区联系后称该公司已经冬休,并提供了电话,本院拨打电话后对方称自己不是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8.因被执行人未主动报告财产,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9.本院查询关联案件,该被执行人已被多家法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1月9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阿布都***
审 判 员 王 在 江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经 寰
书 记 员 辛 海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