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5号1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72361.65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登记车辆,对外股权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其出示本院的查控结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查   宝   亚 审判员 吐尔地阿力托乎提 审判员 *** 依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