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02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年,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与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9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48235.8元、利息1764.2元、保全保险费390元,合计250390元;二、如逾期未付,则被告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承担以欠款本金24823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75‰的1.5倍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冻结期限从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止;
2.**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大众牌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日期:2022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止;
3.**被执行人在保险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机构、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法院系统尚有未结执行案件7件;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52918元未能实现。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