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经营者:***,该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理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74,305.06元,已执行标的239,100.2元,未执行标的935,204.86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号途锐牌车一辆,本院对该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2022年6月18日,买受人***以250,165.2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财产。扣缴评估费、拍辅费、停车费及退付买受人***车辆违章罚款后余239,100.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与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恢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晓   娟 审 判 员 杨   永   栋 审 判 员 刘   玉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