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天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新01民终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广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彩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5221.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李经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