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大汇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东大汇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5021号
原告:新疆东大汇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丽,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芳,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常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常红,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被告:***,男,1972年7月4日出生,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告新疆东大汇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东大汇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东大汇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