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大汇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兵06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东大汇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九道湾路17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胜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东大汇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胜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东大公司依据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乌仲调字第0186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受理,并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经过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已由本院将协议内容记入执行和解协议笔录,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需双方当事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兵06执1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报告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翔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