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承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某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81民初2887号
原告:**市承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安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黎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虹霖,广西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仪,广西先达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岑城镇思湖路。
法定代表人:甘曜嘉。
原告**市承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承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市承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健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