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岑溪市承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81民初1609号
原告:岑溪市承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永安路19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MA5NP774X7(1-1)。
法定代表人:黎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虹霖,广西先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仪,广西先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西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思湖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340433611R。
法定代表人:甘曜嘉。
原告岑溪市承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前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溪市承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岑溪市承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石金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黎凤英
书 记 员 徐伟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