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阿克苏华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华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施俊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斌,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翠,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冯敬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军,男,1974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阿克苏华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2民初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阿克苏华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你院依法撤销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2)新7102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阿克苏华疆物流有限公司阿克苏经济开发区物流园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工程所在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属专属管辖,该工程所在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应当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是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的辖区,应当由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阿克苏华疆物流有限公司阿克苏经济开发区物流园铁路专用线工程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管辖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管辖无效。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胜     兰
审判员           杨 春 燕
审判员     海力且木 热合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阿  迪来白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