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2844号
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小区汇轩综合楼7单元12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周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麦盖提利泰丝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城南工业园区瀚海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潘雪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盖提利泰丝路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318.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9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万 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卡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