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3353号
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小区汇轩综合楼7单元12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坤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坤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41.4元(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变更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余44,316.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辉
人民陪审员    何传胜
人民陪审员    王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祁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