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3月09日出生,住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字(2021)第11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5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