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新行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长胜大队西梁工业园一区***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中东,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斯地克?牙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号半山湾畔内。
负责人:高杰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克勇,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蓉,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西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阜康路*号。
负责人:朱晓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西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号。
负责人:索生喜,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队长。
上诉人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西片区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房屋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行初1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哈里木拉提
审判员 马 荣
审判员 张 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