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新01行初44号
原告: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中东,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索生喜,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大队长。
原告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金大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