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世宏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王纲与***、新疆盛世宏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202民初811号
原告:王纲,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盛世宏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平顶山东二路39号中央郡小区7号楼1单元24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新疆盛世宏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已将货款付清为由,于2016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纲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13元,由原告王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