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茅山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茅山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0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茅山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971年4月20日,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明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970年1月8日,九江开发区。
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九江市茅山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明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二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明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茅山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款3084093.***元,承担执行费33240.94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明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403执5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