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3民初176号
原告:***,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凤城大道2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98022382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环城三路(都市华庭)3-11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89J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第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