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642号
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4层410-415。
法定代表人:郭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镇疆,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居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津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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