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255号
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4层410-415。
法定代表人:郭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镇疆,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江,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2597025.53元,后原告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7576.2元),由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27551.2元退还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高居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津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