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23民初876号之一
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4层410-415号。
法定代表人:郭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镇疆,系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黑山露天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黑山露天矿。
法定代表人:杨锦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彦君,系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黑山露天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立案,被告新疆黑山露天矿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新2123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被告新疆黑山露天矿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新2123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新21民辖终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1年11月26日,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木合热皮叶·艾牙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