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黑山露天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黑山露天矿。
法定代表人:杨锦辉,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4层410-415号。
法定代表人:郭飞,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黑山露天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21)新2123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黑山露天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123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本案争议性质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本案《爆破工程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指定合法的穿孔爆破区域,在提供机械燃油、水电及下达进度量要求的前提下,由上诉人独立完成爆破作业,并由上诉人安排第三方剥离单位挖运,根据被上诉人爆破量进行结算,并不涉及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案《爆破工程承包协议》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应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范围。双方协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故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交付报酬的合同。其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爆破工程承包协议》第八条甲方责任义务第1项约定,“甲方指定合法的穿孔爆破施工区域,下发施工进度计划表,并对实际地形和变化后的地形进行测量计算,应经过测量计算后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在第十条第1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乙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原始地表实地测量并签字确认原始地表测量数据。甲乙双方每月共同对变化后地表进行实地测量并签字,原始地表测量数据与变化后地表测量数据之差就是乙方当月完成工程量。……。”从上述协议内容来看,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需要双方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测量确认。故,本案并非上诉人所称的承揽合同纠纷。另,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综上,新疆黑山露天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劲松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高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买热合巴·吾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