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庄新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伟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655288.1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0655288.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车辆,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查封该车辆的登记手续,由于未实际控制车辆,属发现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形。
3.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区房产,本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因系轮候查封,属发现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形。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前往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2年9月16日。
6.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伟伟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若昱
审 判 员 丁 悦
审 判 员 张杰磊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