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4民初548号
原告: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68号118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7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原告56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尚晓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