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4民初549号
原告: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68号118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7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650元,因庭前变更诉讼请求,退还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537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拉萨君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