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中路1355号1栋1层商业22号。
被执行人:哈密市浩森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哈密市胜利路华泰苑综合办公室5楼。
本院在执行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浩森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经我院网络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认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 福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莉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