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2执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唐道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1)新43民终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0万元及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执行到位35696.83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10月16日先后二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八个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中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股权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系统案件中对其财产传统查控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除办理预售在建工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XX号住宅楼一单元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目前该房屋尚未竣工,申请人暂不主张进行处置。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库孜马西杰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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