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8执监46号
申诉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北侧3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40号靖祥大厦1-1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库尔勒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团结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正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交通东路37号唐明综合楼7栋11层3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中路1355号1栋1层商业2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系已故***妻子),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诉人不服若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新2824执185号,***申请执行***、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扣划在若羌县铁干里克镇政府未付工程款105,000元的行为,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称,若羌县人民法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若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诉前保全申请,并作出冻结羌县铁干里克镇托格拉克村民委员会发包的托格拉克村民委员会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款105000元,该保全在***撤诉后就应当解除保全并返还保全财产。2、若羌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者申诉人确认同意的情况下将(2018)新2824民初396号民事案件的保全财产执行至另外一个与申诉人无关的案件,并且依次为由拒不退还保全财产严重违法。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若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新282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新2824执保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若羌县铁干里克镇政府未支付的工程1050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6日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282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6,011.75元;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6,011.75元;三、由被告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欠付***工程款551,574.92元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四、由被告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欠付***工程款54,638.92元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五、由被告新疆正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欠付***工程款8473元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查明:2020年6月16日,若羌县铁干里克镇人民政府向若羌县人民法院复函说明“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2017年建设托格拉克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款结余105000元”。同日若羌县铁干里克镇人民政府向若羌县人民法院复函说明“***于2016年建设东塔提让村民小组活动室建设项目工程款250000元,该款项于2016年12月15日支付完毕”。2020年6月24日若羌县人民法院向若羌县铁干里克镇人民政府送达(2020)新2824执1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了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工程款105000元。
本院认为,若羌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4执185号案件被执行人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若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若羌县铁干里克镇人民政府说明后,将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工程款105000元扣划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若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若羌县铁干里克镇人民政府送达的(2020)新2824执1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向若羌县铁干里克镇人民政府退还划拨工程款10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