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恒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大恒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27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虞城县刘店乡大周村688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德,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大恒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670号兴成商城1栋3层B3、B5。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大恒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7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工程款564653.25元,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鉴定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0元、执行费8317元,合计599970.25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7执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蔡  辰
审 判 员 阿力木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睢 海 波
书 记 员 雷 晓 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