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恒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7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新疆大恒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21602.85元、鉴定费7000元,受理费2791元、执行费1871元,合计133264.8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新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于2020年07月03日陆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到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土地、房产登记情况,并于2020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新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新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新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孟雪莲
书记员 张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