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1043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原告:***,男,1965元9月20日出生,日本国籍旅券番号TS0099474,现定居日本国福冈市东区西户崎五丁目21番1号。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商会大厦0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QXA574。

法定代表人:尹柏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梅晨,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被告:潘成龙,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现租住于马鞍山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成龙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民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