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商会大厦0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QXA574。
法定代表人:尹柏叶。
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
申请执行人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皖0521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1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