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06民初28号
原告: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柏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有全,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div>
法定代表人:陶家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源电力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有全、被告黄塘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陶家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塘村委会立即支付丹阳镇黄塘村何碾路附属挡墙工程项目的合同款55407.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塘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2日,黄塘村委会委托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世建设公司)就本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何碾路附属挡墙工程(以下简称何碾路附属挡墙工程)进行招标代理,并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柏源电力公司随即参加了该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并于2017年6月15日以56000元的价格中标。2017年6月20日,柏源电力公司、黄塘村委会及苏世建设公司在本市博望区丹阳镇人民政府正式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黄塘村委会为定作人,柏源电力公司为承揽人,项目名称为何碾路附属挡墙工程,合同价款为56000元,交付日期15日,并约定工程施工至总进度的一半时支付工程价款的40%,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交合格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经第三方审核结束后付至审核价款的100%。上述合同签订后,柏源电力公司随即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2018年10月9日,受黄塘村委会委托,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何碾路附属挡墙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最终审定工程总价为55407.77元。上述款项经柏源电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黄塘村委会辩称,黄塘村委会对柏源电力公司诉请的事实没有异议,至今未付款系因村委会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
柏源电力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2日,黄塘村委会(委托人)与苏世建设公司(受托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苏世建设公司为何碾路附属挡墙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该工程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清单预算价编制全过程施工招标代理工作。后黄塘村委会与苏世建设公司向柏源电力公司发送《成交通知书》,确定柏源电力公司为何碾路附属挡墙工程的成交单位,中标价款为56000元,工期15天,成交范围为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后黄塘村委会(定作人)与柏源电力公司(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了何碾路附属挡墙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交付期限、合同价款及调整、违约责任等,同时约定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为:工程竣工后,由定作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验、验收,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工程施工至总进度的一半时付工程价款的40%,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交合格、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经第三方审核结束后付至审核价款的100%。案涉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于2017年交付使用。2018年10月9日,受黄塘村委会委托,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载明:何碾路附属挡墙工程报送的竣工总价为58178.74元,经审核验证该工程的竣工结算总价为55407.77元,净核减工程造价2770.97元。以上审核结果已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本院认为,柏源电力公司与黄塘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虽名称为承揽合同,但该合同的签订主体系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且合同标的非一般定作物,而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且工程总价已经第三方审核,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黄塘村委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柏源电力公司要求黄塘村委会支付工程款55407.77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407.77元。
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浩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