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6民初33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雄友,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柏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