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977某某与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民初197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友,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尹柏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苗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任苏艳

书记员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