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民初2229-2号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焦尧村董香楼自然村S307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52088221(1-1)。
法定代表人:王继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丽,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万象城A8-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2946586G。
法定代表人:李成伟。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西路13区13、14号商住楼第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59734957R。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良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