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王荣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冬冬,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农民,户籍地陕西省XX乡县,现住XX乡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镇巴县。
上诉人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城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8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270元予以退回,请持据到法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媛
审 判 员 张 杪
审 判 员 房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 官助理 冯 婧
书 记 员 潘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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